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性侵犯罪的认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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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永兴 

机构地区:[1]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7年第26期29-31,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性侵害犯罪的认定,首先要符合《关于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关于公共场合应当具有涉众性的对象特征和供多数人使用的功能特征;当众应当符合“众”的现实性、“当”的客观性和众人看到的可能性。同时还要结合对人身权利侵害的严重性、对社会公共秩序侵害的扩张性以及行为人主观的恶劣性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是否应当加重处罚,从而确保罪刑相适应。

关 键 词:性侵害犯罪 公共场所 未成年人犯罪 社会公共秩序 罪刑相适应 功能特征 公共场合 第23条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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