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残值的处理应体现商事审判理念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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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荷刚 张妍丽 陈洁 

机构地区:[1]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7年第26期87-90,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法院在审理保险标的残值案件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遵循促进交易安全便捷、降低交易成本的商事审判理念,主动就残值处理问题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并可在释明后直接将残值从应赔付保险金中扣除。

关 键 词:审判理念 保险合同纠纷 残值 当事人意思自治 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 交易安全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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