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证合同入典及其立法完善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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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昊 邓辉[3] 

机构地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3]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治研究》2017年第6期61-75,共15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摘  要:保证是债的担保方式之一,既具备担保债权实现的价值,也具备促进社会融资的功能。基于法律体系化和现实生活的需求,民法典应当对保证合同作出规定,将其纳入合同编分则的典型合同中。在保证合同的类型上,应以从属性保证合同为基础,并增加独立保证合同和人事保证合同,共同作为保证合同的属概念;在保证人的资格方面,不以"具备代为清偿能力"作为前提条件;在保证的方式上,以一般保证为原则、连带责任保证为例外,连带责任保证以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别约定为必要,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一般保证;在混合共同担保中,明确规定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权;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应当分节设置从属性保证合同、独立保证合同和人事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

关 键 词:保证合同 独立保证 人事保证 混合担保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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