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的法益——修正的本权说之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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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樱娜[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450001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41-44,共4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关于盗窃罪的法益,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盗窃罪的法益首先应是所有权和其他本权,其次是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不得没收的利益。以本权为基础的中间说——修正的本权说更具有合理性,既维持了刑法法益保护机能和社会秩序维护机能之间的平衡,坚持了刑法禁止私力救济的原则,又体现了民刑法益保护范围的不同。需要指出的是,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是解释盗窃的次定义,与法益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不应将占有作为盗窃罪的法益。

关 键 词:盗窃罪 法益 本权说 占有说 修正的本权说 

分 类 号:D91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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