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出售式重整”模式的美国经验和本土实践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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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玉霞[1,2] 李政印 周迈 

机构地区:[1]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 [3]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务处 [4]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工商管理学院

出  处:《现代管理科学》2018年第1期103-105,共3页Modern Management Science

基  金:西南石油大学“青年学者发展基金”(项目号:201499010026);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路径研究”(项目号:17SB0590);2017年河北省社科联课题“基于TOD模式的京津冀非首都功能集中承载地生态投融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号:201703030110);2016年科研基金重点项目及省级科研平台招标项目“地方政府生态PPP投融资体制研究--基于信托责任为中心的融资风险监管制度法治化”(项目号:JY2016ZB28);2017年度河北金融学院科研基金项目“京津冀新型城镇化区域生态PPP融投资法律问题研究--以白洋淀为例的乡村旅游区域生态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

摘  要:出售式重整源自美国破产法第363条,通用和克莱斯勒正是通过该条法律规定重整成功,但该种重整模式也引发了美国破产法学界关于其适用的正当性之辩。我国破产法虽未对出售式重整予以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众多出售式重整的案例。出售式重整的适用条件、资产价值的确定、信息披露、法院批准的条件和程序等法律问题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 键 词:破产重整 第363条 出售式重整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71.2[政治法律—法学] DD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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