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完全区分论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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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建星 

机构地区:[1]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上海200333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2期123-135,共13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编号:17YJC820021)"香港基本法立法解释的拘束力";华东师范大学2017年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预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17ECNU-YYJ008)"框架合同视角中的电子支付民事法律关系研究"的联合资助

摘  要:我国《合同法》第69条与第94条第2项规定了两个互相独立的解除权。为免解释的疑惑,我国民法典合同法编应删除我国《合同法》第68条第1款第2项。在具体案型中,后给付义务人拒绝履行,则先给付义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存在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适用冲突问题;如发生预期履行不能,先给付义务人可立即行使预期违约解除权;如丧失履行能力高度确定,并构成根本违约,先给付义务人可因预期违约直接解除,其他情形下先给付义务人均须待后给付义务人合理期间届满未提供担保时,才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9条解除合同。

关 键 词: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 拒绝履行 根本违约 丧失履行能力 民法典合同法编 

分 类 号:DF52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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