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域环境执法的模式探究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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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超锋[1,2]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2]淮海工学院法学院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90-103,共14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污染源环境监管的信息失灵及其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2BFX121);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2014年度重点课题《区域环境治理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JSFZFZ14D06)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借助政府的执法实践以及学者的理论探索,我国业已形成整合、督政、合作三种区域环境执法模式。在上述三种执法模式中,整合模式和督政模式的实施成本较高且难以有效消除行政区划对环境执法的阻隔;相较而言,合作模式的实施成本较小且有利于地方政府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因而更有利于保证我国区域环境执法的效果,应作为我国区域环境执法的首选模式。为了促成合作模式在我国区域环境执法领域的全面应用,应依循合作理念从下述三个层面对其进行完善:首先,明确区域环境执法的主体,并以促成上述主体间的执法合作作为实施区域环境执法的基本路径;其次,界定区域环境执法的客体,提高区域环境执法合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最后,建立健全区域环境执法信息共享、外部监督以及利益平衡等保障机制,以促进区域内地方政府间环境执法合作的顺利实施。

关 键 词:区域环境执法 模式 评析 完善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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