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环境治理中政府责任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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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艳丽[1] 

机构地区:[1]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西安710049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155-159,共5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流域一体化管理法治体系研究"(16BFX151)的成果之一

摘  要: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脆弱,不同区域之间生态差异性较大。近年来随着对西部发展的重视,该地区生态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仍然表现出局部改善整体恶化的形势,环境治理仍然是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症结。政府作为环境治理的主体,在西部环境治理中作用发挥不充分,其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利益导向明显,纵向转移支付突出,以及多元互动较少。解决西部环境治理中政府责任的缺失问题,需要健全地方政府考核制度,用政府责任倒逼机制促使政府的环保责任落实;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加强政府环境责任的经济保障;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实现以政府为主导的环境治理责任主体多元化。

关 键 词:西部 环境治理 政府责任 可持续发展 生态补偿 万众参与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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