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处理补缴养老保险案件中固定劳动者权益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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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素芬 

机构地区:[1]贵阳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17年第11期66-68,共3页China Labor

摘  要:于1993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二)项规定,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适用于该条例,全国各地仲裁机构先后将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补缴纳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范围。

关 键 词:基本养老保险 保险案件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劳动者权益 劳动保护 受理范围 仲裁案件 仲裁机构 

分 类 号:F842.67[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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