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执行裁定中应避免“小产权房”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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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7年第10期32-32,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受房地产市场紧张供需关系的刺激,囿于政府监管的不足和疏漏,大量的“小产权房”产生并在市场上交易。“小产权房”虽然不具有合法性,但不能因此否认其财产属性和占有、使用、收益等价值。因此,在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将被执行人所控制下的“小产权房”作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小产权房”往往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作为债务清偿内容。

关 键 词:“小产权房” 抵债 合法化 房地产市场 裁定 财产属性 被执行人 供需关系 

分 类 号:F29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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