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是否享有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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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昌见 周明颖 

机构地区:[1]民权县法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7年第10期41-42,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 从诉讼经济原则角度考虑,同时也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一般是将致害方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其实受害人对保险公司和致害人分别享有两种独立的请求权,一个是对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内保险金赔偿请求权,另一个是对致害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两种独立的请求权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受害人对这两种权利既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选择行使。

关 键 词:直接请求权 保险公司 交通事故 受害人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诉讼经济原则 案件事实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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