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惯例与自治规范的二元界分——论党内法规在我国法治体系中的定位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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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宇[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11期72-77,共6页Exploration and Free Views

摘  要:党内法规建设是我国法治建设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具体体现,如果忽视党内法规在我国法治体系中的应有地位,我国的法治体系建设必然是与现实脱节的。然而,党内法规在我国法治体系中究竟应当如何定位?学界对于这一基本问题至今莫衷一是,现有的党规是法律说、法与政策说、软法说均存在一定的缺漏。为了准确、合理地对党内法规进行定位,应当根据党内法规的调整对象不同,将党内法规区分为调整领导、执政行为的党内法规与调整党自身运行行为的党内法规两种类别。调整领导、执政行为的党内法规一般属于宪法惯例,而调整党自身运行行为的党内法规则属于社会组织的自治规范。对党内法规的这一定位,既能够合理地解释部分党内法规作为国家机关运行依据的现象,又能够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不至于陷入将党内法规与法律混同的理论误区。

关 键 词:党内法规 法治体系 定位 宪法惯例 自治规范 

分 类 号:D26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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