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商标所有人何时主张在先使用权——有感于巴西高等法院最新判例“PADRAO GRAFIA”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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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继芸 

机构地区:[1]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二处

出  处:《中国对外贸易》2017年第11期36-37,共2页China's Foreign Trade

摘  要:目前世界各国对于商标权取得的规定,大概分为两种模式:申请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巴西采用申请在先的原则,也就是说,谁先申请,谁取得商标权。不过,实践中会有这样的情形:申请商标的是A,但在A提交商标申请之前B已经使用了该商标,B就有了一个在先使用权或先用权。出现此种情形时,我们该如何界定商标权的归属呢?本文通过巴西高院的一个最新判例来了解和探讨巴西在这方面的规定和做法。

关 键 词:商标保护 高等法院 PADRAO GRAFIA 商标权取得 商标所有人 商标申请 撤销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 申请在先原则 先用权 

分 类 号:D923.43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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