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类案件办理争议问题三人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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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野 孙国祥[1] 蔡道通[2] 欧阳本祺[3]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2]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3]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7年第22期56-59,共4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8日公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采矿解释》)对非法采砂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解释,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研究。为准确适用法律,人民检察杂志社与江苏省宿迁市检察院共同邀请有关专家就江苏省骆马湖地区非法采砂案件办理中的相关问题开展研讨。

关 键 词:案件办理 非法采砂 争议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若干问题 非法采矿 破坏性采矿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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