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能直接出租国有土地抵偿其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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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趁心[1] 

机构地区:[1]西华县国土资源局

出  处:《资源导刊》2017年第23期49-49,共1页Resources Guide

摘  要:陈某承包某乡政府食堂的7年里,垫资了一部分伙食费,后食堂停办,政府无力结清,陈某要求该乡政府将原乡办筷子厂(闲置面积2.16亩房屋10间)租给自己,以抵偿其所欠债务。于是,乡政府与陈某签订了为期10年的租赁抵债合同。陈某在使用期间又增建房屋及其他设施用于家具加工和出售,后被群众举报。执法人员针对“乡政府能否直接出租国有土地抵偿其债务”产生了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乡政府有权出租抵偿其债务。第二种意见认为乡政府无权出租抵偿其债务。

关 键 词:国有土地 乡政府 债务 出租 家具加工 执法人员 使用期 食堂 

分 类 号:TU984.111[建筑科学—城市规划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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