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之除外条款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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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宏涛[1] 林煜轩[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7年第6期113-122,共10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基  金: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BFX103;2013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一般项目"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SFB2029;2014年度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YS084

摘  要:环境责任保险除外条款的设置是为了合理分配风险、有效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除外条款的合理设定也有利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产品的科学设计。在梳理我国现有的法定和约定的除外条款后,可以将渐进性环境污染责任纳入到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之中,但生态损害的赔偿责任仍应当作为除外责任加以限制。

关 键 词:环境责任保险 除外条款 渐进性污染 生态损害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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