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档案缩微胶片的质检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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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杰靖 

机构地区:[1]辽宁省档案局(馆)

出  处:《兰台世界》2017年第A02期11-12,共2页Lantai World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成式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根据以上法律依据,为更好的抢救和保护现存的民国档案,我馆的缩微工作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就一直进行着。缩微民国档案工作,不仅技术成熟,且质量过硬,曾经出口美国、日本等国家,符合国内现行的相关标准,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都源于对缩微胶片质量的把控环节。

关 键 词:档案工作 缩微胶片 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校对 质检 胶片质量 法定代表人 

分 类 号:G272[文化科学—档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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