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法义》中的监察官制度探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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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义孙[1] 娄曲亢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12期153-160,共8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良法善治视域下法治与德治关系研究"(项目编号:15AZX02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柏拉图《法义》一书中有着丰富的关于监察官制度的讨论。柏拉图认为,监察官有"监察人""纠正官"和"法律维护者"三种角色,不同角色在政治生活中有不同的地位;柏拉图还对监察官的遴选、荣誉、职权及监察官自身的被监督等制度进行了探析,指出监察官制度具有"框架性的形式表征""为敬‘神’留有位置""注重拟制‘法律序言’""体现民主制因素"等主要特色,提出监察官制度具有预防及治疗腐败的直接目的、实现城邦法治的间接目的、提升公民美德之根本目的等功效。柏拉图有关监察官制度的讨论,可为我国正在全面推进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带来有益的启示。

关 键 词:柏拉图 《法义》 监察官制度 监察委员会 

分 类 号:D903[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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