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商标法》第六十条中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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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骏 

机构地区:[1]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第四检查支队

出  处:《工商行政管理》2017年第23期41-43,共3页

摘  要:基层商标执法人员认为,《商标法》修订对商标监管影响最大的莫过于销售合法取得商品的免责条款(《商标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根据法律规定,工商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把握“不知道”“合法取得”“说明提供者”三个要件,以确定是否给予涉嫌侵权人行政处罚豁免。笔者结合典型案例,谈谈具体执法实践中对这三个要件的理解和适用。

关 键 词:《商标法》 例外情形 “不知道” 执法人员 免责条款 商标监管 法律规定 工商部门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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