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机制研究——基于新《预算法》视角的分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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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喜梅[1]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四川成都610017

出  处:《西南金融》2017年第11期9-15,共7页Southwest Finance

摘  要: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机制有效性的标准是债务效率上的激励相容、预算约束和信息透明。新《预算法》实施以来,我国正在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规模适度、管理科学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新机制,而地方政府因举债权限与额度受限,出现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政府债务规模膨胀,个别地区超警戒线,令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加。从中反思我国地方债务风险管理机制存在管理法治化不强、市场约束作用发挥不够、预警与限额管理作用有限、信息披露透明度低、考核问责的约束力不强等问题,需要通过规范地方债发行机制、提高地方债务透明度管理、加强风险预警和问责机制等,形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闭环"制度体系。

关 键 词:地方政府债务 债务风险 隐性风险 风险管理机制 新《预算法》 委托代理 财政分权 预算约束 政府购买服务 信息披露 

分 类 号:F822.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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