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见证制度的检讨与完善——以电子数据勘验为例的经验分析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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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善铭[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出  处:《学习论坛》2017年第12期66-71,共6页Tribune of Study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模式;规律与改革方向研究"(14AKS00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见证人制度,对我国刑事侦查措施的规范和控制提出了新的课题。通过电子数据勘验过程中见证人制度运行的经验分析,发现存在见证范围有限、见证活动失范、见证人资格不科学、见证异议难采纳等问题。见证人制度运行不畅的原因除了立法缺失,还在于侦查活动自我纠错能力有限和法院司法审查能力不足。完善见证人制度,一方面要强化立法,构建程序性制裁体系;另一方面可以确立职业见证人制度,以应对新时期刑事见证发展的现实需要。

关 键 词:刑事见证制度 电子证据勘验 程序性制裁 职业见证人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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