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号公告:源泉扣缴再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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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武礼斌 施志群 韩彦彦 

机构地区:[1]明税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外汇》2017年第23期58-59,共2页China Forex

摘  要:在跨境交易中,源泉扣缴一直是中国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进行税收管理的主要手段。在“源泉扣缴”模式下,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2017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及相关解读,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进行了重新梳理,并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关 键 词:扣缴义务人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非居民企业 再审 税收管理 税务机关 扣缴税款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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