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工具没收的权属限制和量度限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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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成胜[1,2,3] 王莉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国家检察官学院 [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4]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7年第23期17-22,共6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  金:十三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制度反腐视野下没收行贿获利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校级科研青年项目<特别没收制度研究--基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的部分研究成果

摘  要:犯罪工具是对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所规定之"供犯罪所用财物"的理论称谓。源于刑事处分公正性及功利性的价值诉求,犯罪工具的没收应当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权属限制和量度限制。前者的要义在于犯罪人本人所有之财物,至于物权关系的并存或变更则不在此限,但要建立第三人损失补偿制度以保护因没收遭受损失的第三人合法权益;后者的运行需改"必没"为"得没",并引入公法的比例原则,进行妥当性、必要性以及均衡性三个纬度的考量。

关 键 词:犯罪工具 没收 权属限制 量度限制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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