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的边界与抉择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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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远升[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东岳论丛》2017年第12期147-155,共9页DongYue Tribune

摘  要:司法克制主要是指法官遵照成文法或者前例作出司法决定,其与司法能动主义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在实际操作意义上,二者只是行使裁量权的程度或大小不同而已。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都是一种司法的姿态,一种对待司法的主观态度。显然,司法能动主义倾向的是在法律适用上的实用主义,强调司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态度;而司法克制主义则倾向的是维护司法独立和程序公正,强调法官作为审判者消极中立的态度。绝对的能动主义或者司法克制主义都是不可取的。司法行为亦是一项艺术,只有既有刚性又有灵活性的司法才最具有生命力。

关 键 词:司法能动主义 司法克制主义 司法方式 抉择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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