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可版权性之理论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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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耀 曹伟[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2]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中国版权》2017年第6期35-38,共4页China Copyright

基  金: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信息服务与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研究”(13&ZD178)阶段性成果.

摘  要:数据本身不具有知识产权体系的支配特征,原始数据并不具有可版权性。但数据存在一个收集、处理和利用的动态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数据存在不同的形态。通过对数据的加工和处理,尤其是对数据的选择和编排体现数据处理者的创造性,在符合汇编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前提下,可承认数据的汇编具有可版权性。原始数据的收集使用并不构成汇编作品,涉及对个人信息的汇编还应基于匿名化处理。采纳版权法路径为处理后的数据提供全面的版权保护,可促进大数据产业的发展。

关 键 词:数据 个人信息 汇编作品 可版权性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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