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开门下车致第三人损害,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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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常秀良 高永飞 王卫国[3] 

机构地区:[1]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消保部 [3]河北农业大学

出  处:《中国保险》2017年第11期60-64,共5页China Insurance

摘  要:案例2015年11月17日12时25分许,莫某驾驶小客车沿三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非机动车道停车时,后排左侧乘客张某为下车打开左侧后车门,适遇受害人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三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经过上述小客车左后车门时,受害人黄某摔倒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莫某、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受害人黄某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

关 键 词:责任 乘客 第三人 损害 非机动车道 电动自行车 受害人 车辆损坏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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