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隐婚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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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文华 

出  处:《现代班组》2017年第12期47-47,共1页

摘  要:魏女士咨询:8个月前,我应聘到这家针织公司工作,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在当初应聘时,我考虑到招聘信息中要求女性未婚,便在填写求职表时选择了“未婚”一栏。日前,公司知道了我已经结婚并怀孕,决定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认为,我隐瞒婚姻状况的行为属于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关 键 词: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 《劳动合同法》 隐婚 无效劳动合同 招聘信息 婚姻状况 乘人之危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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