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应解决劳动法和民法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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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慈蕴[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民主与法制》2017年第48期39-39,共1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民法是私法的一般法,劳动法应是私法的特别法。在现行法框架中,依附性劳动的本质是需要用人单位单方进一步确定给付内容的债的关系。通过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是劳动法无法离开民法的根本原因,劳动法包含较多弱者保护制度并不足以将其从民法中分离出去。从法教义学角度看,劳动法本身是规则残缺的;劳动关系中特殊的照顾保护义务可以在民法教义学中得到解释;民法中持续性合同规则得到很大发展;公法在私法上的效力理论可以解释劳动法包含公法规则的问题集体自治的双轨制结构可以将集体劳动法融入民法的制度和理论中。民法典需引入社会化的制度和持续性合同的内容,劳动法应成为私法社会化的发动机。

关 键 词:劳动法 民法典 关系问题 制定过程 私法社会化 保护制度 合同规则 劳动力资源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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