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和知识产权垄断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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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宇[1] 石晶玉[2] 王福友[2]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29 [2]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出  处:《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65-71,共7页Journal of 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称知识产权为垄断性权利,具有一定历史渊源和现实合理性,但未必准确。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与其他财产权相比,却具有明显公共性和社会性。知识产权的公共性包括两个基本方面:易被侵害性与易被滥用性。国家干预和公法规范并未使知识产权公权化,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法调整和竞争法调整,体现私权与公权、私法与公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功能划分和良性互动,共同激励创新、促进竞争。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垄断,凸显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密切联系。

关 键 词:知识产权垄断 私法调整 公法调整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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