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虚假信息实施寻衅滋事罪相关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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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修志 陈春江[2] 

机构地区:[1]定安县人民法院 [2]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出  处:《特区法坛》2017年第8期39-41,共3页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摘  要:在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并存的背景下,网络空间秩序具有独立性。由于线上秩序与线下秩序互相交织,二者已经共同成为人类生活的整体秩序。在这种背景下,破坏网络社会秩序与破坏现实社会秩序具有同等的危害性。网络虚假信息不仅会破坏网络空间的正常秩序,同样会在现实社会中“落地”。将网络空间扩张解释为“公共场所”并利用寻衅滋事罪这一传统罪名打击网络虚假信息,对网络空间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为防止网络寻衅滋事罪的滥用,应当严格其适用标准,以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

关 键 词:寻衅滋事罪 网络社会 虚假信息 利用 空间秩序 网络空间 现实社会 社会秩序 

分 类 号:D924.36[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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