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海口海事法院 [2]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特区法坛》2017年第9期24-28,共5页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摘 要:司法改革为理顺法官助理职责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从目前的改覃情况禾看,仔征看法官助理与法官、书记员工作职能间的重叠和混淆;也存在着一些法官助理职能定位不明确的现象。由于法官助理制度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未能够直接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能与职业保障,导致法官助理制度在司法实践运行中存在着种种困扰。同时,法官助理工作后期保障制度的缺失影响了如何界定法官助理工作实效。为了妥善处理法官助理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处理我们遇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的设置法官助理的定位与职能,创设法官助理的职业保障机制是极其重要的工作。鉴于此,本文以明确司法改革情况下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完善法官助理制度为切入点,同时借鉴国内外有经验的法院的成功做法,再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本文从明确法官助理与书记员、法官和助理审判员的关系、法官助理的职能属性和内容到我国目前所面临的一些问题以及相应的建议与可行性措施,能够最终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顺利的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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