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伤害不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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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星星 杨贤娟 

出  处:《工友》2017年第12期26-27,共2页Workmates

摘  要:【裁判要旨】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俗称包工头),该自然人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或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案情】金华宇公司将其承建的工程发包给王德华施工。王德华与陆林娣之夫朱俊山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工程中的外墙粉刷工程分包给朱俊山施工。合同签订后,朱俊山聘用他人进行施工。

关 键 词:事故伤害 包工头 工伤 交通 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发包 用工单位 主体资格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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