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反腐工作不能忽略民主原则——对《监察法(草案)》立法原则的思考和建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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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德海[1,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200260 [2]华东政法大学政党理论研究所

出  处:《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12期92-96,共5页Exploration and Free Views

摘  要:以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化我国反腐工作,不能忽略人民的反腐败权利。反腐是民主的要求,也是人民的权利。深化反腐败工作,监察制度有它独特的作用。但监察反腐只是人民反腐的一种补充,不应该也不能成为根本或主要的反腐制度,更不能替代人民反腐。《监察法(草案)》构建的是一种权力反腐体制。权力反腐古已有之,固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其作用不宜拔得太高,其许多做法与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有诸多不合。用权力来监督权力,永远有一个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深化我国反腐体制改革,要深刻理解毛泽东提出的跳出历史周期律的民主智慧。只有体现“人人起来负责”的民主反腐,才能够从根本上促进政府不敢松懈,而人民也能够从中充分感受到当家作主的尊严。

关 键 词:《监察法(草案)》 监察制度 权力反腐 人民民主 

分 类 号:D630.9[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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