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大清律例》律目的局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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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田田[1] 

机构地区:[1]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12期167-170,共4页Exploration and Free Views

基  金:国家社科青年项目"中国古代‘违制’罪研究"(15CFX012)

摘  要:《大清律例》难记难查,其目录缺陷可从定律、读律两方面分析:律例合编体例下的文题不符现象表现为条例与律目难兼容、律目概括律意不准确等,因而妨碍读律者检索利用,如习律者经由律目难以系统深入地了解律例知识,司法者仅能受限地借助律目来断案与整理案例等。受传统法律思维追求具体化的影响,律目的局限难以去除,清人的对策主要是熟读全律,直至晚清以概括主义修立新刑律,旧律目录才被舍弃。

关 键 词:大清律例 刑律 律目 律学 立法技术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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