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民事责任竞合的解释论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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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家勇[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交大法学》2018年第1期5-11,共7页SJTU Law Review

摘  要:因同一生活事实引发不同责任规范可得同时适用的责任竞合问题,始终是法律适用上的难题。从责任原因和受保护客体角度,对责任竞合可作不同界定,并会引致不同的实体和程序效果。我国现行法上的民事责任竞合规范,应从体系价值的实现角度加以解释:对合同预定范围内的风险分配事项,应贯彻合同责任规范,同时执行具有特殊规范目的之法律规则;对非属合同风险分配的事宜,则应采纳统一的法定救济标准,不因责任领域的不同归属而作差别对待。除此之外,责任基础区分的其他实体和程序效果仍可维持,允许请求权人自由选择。

关 键 词:责任规范 请求权竞合 请求权规范竞合 统一救济规则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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