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侦查中的体内采样与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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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一飞[1] 汪友海[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36-46,共11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高一飞教授主持的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司法公开实施机制研究"(立项号14AFX013);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重大理论课题"司法领域公民知情权研究"(2014sp010);2015年中国法学会"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专项课题"司法公开实施状况评估和建议"[CLS(2015)ZDZX1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贾洛诉德国案"的裁决反映出欧洲人权法院在毒品犯罪侦查体内采样中对人格尊严保护的基本立场,即禁止给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造成严重侵犯的强制采样方式。在世界范围内,美国禁止采用不恰当的方式强制催吐;日本在法官许可前提下可以强制采尿;欧洲国家存在禁止和允许强制催吐两种实践。我国实践中对于体内毒品的获取,一般采用药物排泄的方式,但在强制采样刑事立法上仍处于空白状态。纵观世界范围内毒品犯罪侦查的实践,不难发现,强制采样以保障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为前提,各国强制采样的规则对我国通过立法规制强制采样,平衡强制采样过程中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价值,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 键 词:毒品犯罪 强制采样 人格尊严 人权保障 

分 类 号:D918.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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