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与广播权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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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银良[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民主与法制》2018年第2期49-49,共1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规定的向公众传播权和向公众提供权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国际法渊源,在立法目的指引下对其进行文本解读,有助于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并厘清其与广播权的界限。WCT和著作权法规定的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成员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应依据法律本文进行解释,不宜附加额外要求。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属基本平行的两种传播权,其界定应以承载作品的信号在传播介质中保留的时间长短为依据。网络实时直播或转播属广播权范畴,而把作品提供于互联网空间使公众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之行为,包括网络定时循环播放影视作品,属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宜扩展广播权,使之包括有线广播及对有线广播的有线转播等传播方式,

关 键 词: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播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向公众传播权 影视作品 有线广播 著作权法 文本解读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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