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公有制与社会治理的实现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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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国强[1] 

机构地区:[1]广东警官学院法学研究所,广东广州510230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17年第10期61-67,共7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制建设研究"(14ZDC027)

摘  要:较传统家庭而言,现代家庭形态已发生根本性变革,前者强调权力发挥,后者强调权利保障。现代社会家庭已成为个人权利的实现形式,其遵循一种"家庭即个人"的逻辑,而不再是"个人即家庭"的依附关系。公有制与家庭实质上形成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公有制作为协调社会所有与个人占有模式的手段,"家庭即个人"的逻辑最终让家庭占有成为个人占有的一种模式,家庭受益成为最终目的。家庭自治是社会治理模式的缩影,而现代社会治理需要寻求家庭自治的完善。在当今时代背景下,我国应以家庭法律化为路径促进实现社会治理。

关 键 词:公有制 家庭自治 社会治理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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