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运输者“主观明知”之推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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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思瑜 

机构地区:[1]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5162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7年第22期38-42,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运输者的入罪关键在于其主观是否明知运载物品为烟草,但运输者的拒不供述及现有法律文本的空白使得惩治涉烟犯罪陷入困境。刑事推定作为认定法律事实的辅助性手段,有利于破解"主观明知"证明困难造成的诉讼僵局,笔者结合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犯罪特点,建议借鉴毒品运输相关规定,明文列举可推定运输者"主观明知"的数种情形,在实现惩治犯罪的社会保护机能同时,严格规制刑事推定的适用。

关 键 词:主观明知 刑事推定 基础事实 推定事实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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