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罪中“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界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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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宏 

机构地区:[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200052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7年第22期67-69,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正确理解"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认定斡旋型受贿罪的重点和难点。"因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在履职过程中,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作联系等形成的交往关系。这类关系主要体现为合作关系,既可是日常的合作关系,也可是偶发的合作关系,合作关系为权力交换提供了客观基础。"因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虽无工作联系,但基于特定的职位,存在权力交换可能。诸如上下级单位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影响等。斡旋受贿行为一般有三个重要特征:一是职权未及性,二是职务非制约性,三是权力交换性。

关 键 词: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 斡旋受贿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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