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拾手机后擅自利用支付宝转账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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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庆立 

机构地区:[1]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20162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7年第24期46-48,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17年6月30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上海市松江区佘山旅游度假区内检拾到被害人郑某的一部vivo手机后,发现该手机无开机密码,且支付宝APP也没有退出登陆,遂采用手机重置支付密码的方式更改了支付宝支付密码,先将支付宝内余额1000元转入犯罪嫌疑人的支付宝,又将被害人银行卡(已绑定支付宝账号)内余额9900元转入被害人支付宝后再转入犯罪嫌疑人的支付宝,并将上述转账记录删除。

关 键 词:行为人 银行卡 支付宝 信用卡诈骗罪 被害人 盗窃罪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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