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村(居)委会负责人任期接受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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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乡镇论坛》2018年第1期4-4,共1页

摘  要:近日,安徽省印发《安徽省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建制村和城市社区负有经济管理职责的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村居全面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和奖惩村居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关 键 词:主要负责人 审计监督 安徽省 经济责任审计 任期 管理职责 城市社区 任职期间 

分 类 号:F832.35[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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