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迫幼女卖淫行为的司法认定——对法释【2017】13号司法解释的质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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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莫洪宪[1] 夏朗[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135-139,共5页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嫖宿幼女罪后,对嫖宿幼女的行为直接认定为强奸罪。在此背景下,对强迫幼女卖淫行为是该认定为强迫卖淫罪还是强奸罪的共同犯罪,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分歧。2017年7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强迫幼女卖淫应以强迫卖淫罪定罪,并适用"情节严重"所对应的加重法定刑。司法解释这种一刀切的认定方式并未充分考虑到强迫幼女卖淫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形。根据强迫卖淫者是否明知对方为幼女,同时结合嫖娼者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行为,强迫幼女卖淫行为有时只构成强迫卖淫罪一罪,有时却成立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的想象竞合犯。

关 键 词:强迫幼女卖淫 强迫卖淫罪 强奸罪 想象竞合犯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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