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处罚根据新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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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澍[1] 

机构地区:[1]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147-150,共4页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民委研究项目"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研究"(MSY16027);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项目"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视域下网络宗教行为法律规制研究"(QSY17004)

摘  要:犯罪圈之外的自杀行为在加入教唆、帮助的元素后,应否被刑法所规制,是实践中面临的现实问题。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特质决定其不能适用"故意杀人罪",需从学理上探寻处罚根据。违法否定说无法诠释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客观存在的法益侵害性;违法肯定说已然溯及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违法本质,但"主从行为"与"附属惹起"的思想不能准确定位教唆、帮助行为导致法益侵害的具体方式。借鉴"共同性"原理,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应有的处罚根据在于结合自杀行为共同侵害生命法益,行为之间并无主次之分、直接与间接之别,具体表现为导致生命法益被侵害的结果与危险。

关 键 词:教唆行为 帮助行为 自杀 处罚根据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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