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意见不能以会议纪要形式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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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天科 

出  处:《法治与社会》2017年第12期28-28,共1页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摘  要: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不能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发文。更不能对其会议纪要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理由有三:一是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审议意见是两种不同的文体。会议纪要是一种记载和传达会议基本情况或主要精神、议定事项等内容的规范性公文。是在会议记录的基础上,对会议的主要内容及议定的事项经过摘要整理的,需要贯彻执行或公布于报刊的具有纪实性和指导性的文件;审议意见则是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审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建议,最后形成的会议审议意见,是需要有关方面研究处理并答复一类的公务文书。

关 键 词:审议意见 纪要 发文 人大常委会 满意度测评 规范性公文 会议记录 组成人员 

分 类 号:D624.74[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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