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政府信息公开治理的发展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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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扬[1]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30

出  处:《南海法学》2017年第1期116-124,共9页The South China Sea Law Journal

摘  要:新西兰《政府信息法》规定,行政机关拒绝政府公开信息的理由只能由法律规定,具体包括行政原因、确定性原因与其他原因等。在新西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无须说明理由。为了防止"无理、轻率、琐碎"的申请行为,行政机关有权依据《政府信息法》的规定拒绝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争议,主要通过行政监察专员和行政诉讼予以解决。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探讨新西兰政府信息公开的治理模式对完善我国相关制度、规制滥用申请信息公开权、行政诉权等问题应有所启示。

关 键 词:政府信息公开 滥用申请权利 行政监察专员 

分 类 号:D961.2[政治法律—法学] DD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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