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与财产双重约束下的腐败惩罚——2015年刑法修改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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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褚红丽[1] 魏建[2] 

机构地区:[1]中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山西太原030051 [2]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山东济南250100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18年第1期73-83,共11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山西省社科联重点课题(SSKLZDKT2016093)

摘  要: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罪做出了重大修改和调整,这一调整势必在腐败惩罚领域产生重大的影响。基于2014—2016年的贪污罪和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文章实证分析了刑法修改对腐败惩罚的影响。分别使用监禁刑和财产刑来衡量对腐败的惩罚,我们发现,刑法修改使监禁时间大幅减少,而财产刑大幅增加,腐败惩罚形成了刑期与财产的双重约束。其中,监禁方式的惩罚依然存在惩罚的边际递减现象,但与刑法修改前相比已明显缓解;财产刑方式的惩罚则具有惩罚边际递增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监禁惩罚方式的不足,但罚金与没收财产在财产刑中的定位尚不明确。应进一步完善贪污贿赂罪中的财产刑规定,丰富腐败的惩罚方式,大大提高惩罚威慑力。

关 键 词:刑法修改 腐败惩罚 监禁时间 罚金 没收财产 

分 类 号:F069[经济管理—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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