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管辖外生物保护的国际立法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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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海江[1] 

机构地区:[1]聊城大学法学院,山东聊城252000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18年第1期265-269,共5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科技项目(SGSDDK00KJJS1600067);司法部专项任务课题(14SFB50042)

摘  要:科技水平的提高,使人类获知海洋的能力增强并能够从海洋中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殖民式的人类活动也对国家管辖外生物资源(英文缩写为BBNJ)造成极大的影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奥斯陆和巴黎委员会(OSPAR)、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CCAMLR)等国际与区域性机制对国家管辖外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作用呈现出非体系化与碎片化特点,存在没有形成统一的国际条约、涉及主体众多、管理机构各自为政、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法主体地位缺失等缺陷。联合国大会自2015年启动制定国家管辖外生物资源养护与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的谈判进程,这将是一个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在该过渡期内,为了尽可能地对国家管辖外生物资源进行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应做到完善现有机制,成立专门世界海洋组织,加强及改善现有机构之间的合作,进一步加强区域机制的作用,充分发挥利益相关者的作用及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内赋予国际非政府组织有限国际法律地位。

关 键 词:国家管辖外 生物多样性 养护 国际立法 

分 类 号:D993.5[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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