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出罪依据论——以《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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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柳[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18年第1期51-59,共9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3AFX011)

摘  要:在醉驾不必一律入罪成为事实的情况下,将醉驾出罪的教义学依据主要有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限缩抽象危险犯处罚范围以及根据"但书"的规定对抽象危险犯作实质解释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确立了将"但书"的规定和允许抽象危险犯反证作为醉驾出罪依据的基本构架。"但书"的规定的体系定位应为"行为论"而非"犯罪论",且不能作为独立的出罪标准。允许抽象危险犯反证,将导致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无法区分,从而使危险犯理论陷入困境的后果。

关 键 词:醉驾 但书 抽象危险犯 出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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