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逃逸致人死亡”条款虚置化的原因及其克服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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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洪兵[1]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8年第2期171-181,共11页Law Science

基  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的成果之一

摘  要:现行刑法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条款近乎虚置化。虚置化的原因在于:司法解释不当抬高了交通肇事罪的入罪门槛,使得肇事致1人重伤后逃逸导致死亡的常态案件无法成立"逃逸致死";理论上不当认为成立"逃逸致死"以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学界误认为肇事者对逃逸致死的结果只能持过失态度;实务部门怠于证明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认为,成立"逃逸致死",不应以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只要肇事者不救助因交通事故不能自救的被害人(包括重伤、轻伤甚至昏迷者)致其死亡的,即成立"逃逸致死";逃逸者对死亡结果完全可能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无论是否形成排他性支配,按照"逃逸致死"处罚,完全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将被害人留在事故现场能得到他人救助,隐藏、遗弃被害人的也仅成立"逃逸致死",而非故意杀人。

关 键 词: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 虚置化 不作为 罪过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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